段瑞春秘书长就何梁何利基金评选章程(修订)答记者问
来源: 时间:2007-10-31
2007年5月15日,何梁何利基金信托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评选委员会章程(简称“评选章程”)修订案。就这次修改评选章程的目的、主要内容以及今后评选工作有关问题,何梁何利基金评选委员会秘书长段瑞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修订评选章程?
何梁何利基金评选章程是评选工作的基本准则。评选章程以基金《信托契约》为依据,制定于1994年3月30日基金成立之时,1998年5月11日修订过一次。今年基金信托委员会决定再次修改评选章程,其主要目的,一是根据2005年10月12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生效的《补充契约条款》,对评选章程有关条款做相应修改,使之与基金《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条款》保持一致。二是把基金近年改革评选工作的成功经验上升为章程,使之条文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各奖项的科学性、权威性。
二、根据《补充契约条款》,评选章程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何梁何利基金是依据香港法律创立的香港慈善基金,根据香港普通法原则,实行信任委托制度,由捐款人与信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并经香港终审法院批准成立。信托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基金投资、评选和管理等重大事项。自1994年3月基金成立以来,当年四位创立者中,梁銶琚、何善衡、何添先生都在九旬高寿与世长辞。我们永远缅怀他们的崇高精神。随着他们的离去,《信托契约》有关捐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主体出现缺位,从法律意义上影响到基金决策程序的进行。经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信托契约补充条款》将基金“捐款人”统一修订为原捐款人或者其遗产承办人指定的慈善基金,从而实现了捐款人从老一辈爱国金融家向其下一代的平稳过渡。依据此项修订,现基金捐款人为4个法人,即何善衡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梁銶琚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何添基金有限公司、利国伟先生和其夫人的伟伦基金有限公司。
三、修改后的评选章程对基金奖项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的关怀和指导下,在我国科技界、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的关爱和支持下,10多年来,何梁何利基金以其客观、公正、权威和具有公信力的评选纪录,成为在国内和国际具有良好声誉和重要影响的科技奖励基金。为了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6年,基金评选工作与时俱进,实施重要改革。总结10多年的经验和近年改革的成果,修订后的评选章程规定基金设“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
每年,“科学与技术成就奖” 不超过5名,授予奖牌、奖金100万港元;“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和“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总数不超过65名,分别授予相应的奖牌、奖金20万港元,其中,“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和“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数量按三比一至二比一的比例,由评选委员会具体掌握。
四、“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的评选标准是什么?
根据评选章程,符合下列三类条件的杰出科技工作者,均可获得“科学与技术成就奖“。一是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卓著,历史上取得国际高水平学术成就者;二是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科技突破,攀登当今科技高峰,领先世界先进水平者; 三推进技术创新,建立强大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其产业居于当今世界前列者。符合上述标准的获奖人选,既包括毕生奉献我国科技事业、其卓越贡献曾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资深科学家,也包括以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领域的重大突破或突出业绩,使我国取得世界领先地位的中青年杰出人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国科技界对此普遍赞同,认为这样修订丝毫没有降低了标准,而是使得基金的科技大奖进一步向国际规范靠拢,为在研究开发和创新第一线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注入强大精神动力,也使基金科技奖励更加贴近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旋律。
五、“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的评选标准是怎样把握的?
评选章程规定,“科学与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特定学科领域取得重大发明、发现和科技成果者,尤其是在近年内有突出贡献者。需要说明的,一是这里所说的“特定学科”包括:数学力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气象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农学、医学和药学、古生物学和考古学、机械电力技术、电子信息技术、交通运输技术冶金材料技术、化学工程技术、资源环保技术、工程建设技术等17个领域,每一领域分设一个奖项。原评选章程用“技术科学奖”涵盖了机电、信息、冶金、材料、工程、环保等技术领域, 修订后的章程从学科领域之间平衡考虑,将其分别设立奖项。二是“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评选政策,重在考察被提名人“近年内”的突出贡献。所谓“近年内”是指近10年内。三是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层出不穷。这些学科的被提名人宜按其最主要成就、最接近学科领域归类。关注这些学科优秀人才,是评选委员会的一项政策。有些特殊情况,将作为个案协调处理。
六、“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评选标准是怎样把握的?
设立“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是基金评选工作的重要改革。评选章程规定,“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授予具有高水平科技成就而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杰出贡献者。需要说明的是,创新,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指的是有明确经济、社会目标的行为。有人解释为“科学思想在市场的首次出现。”这里,我们不从理论上去探讨。何梁何利基金为适应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设立这个奖项,所称的“科学与技术创新”,首先,要以高水平的科学技术成就为起点,应当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科技产业化的过程。第二,就创新活动而言,包括在高水平科技成就基础上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在他人先进技术之上的再创新,但必须努力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已经展示出的巨大效益。在被提名人创新成果在教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将和可计量的经济效益一样,获得评选委员会的认可。第三,任何一项重大创新都是团队作战的成果,“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得主,可以是发挥核心作用的领军人物,也可以是实现技术突破的关键人物。当然,这里所说的领军人物本身要有科技成就,而不只是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分设青年创新奖、区域创新奖和产业创新奖。青年创新奖授予在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业绩突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优秀科技人才;区域创新奖授予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区域创新,对区域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尤其是对祖国内地、边疆和艰苦地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物;产业创新是指通过创新带动创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我国关键产业腾飞和跨越做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评选委员会委员是怎样产生的?
基金评选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各奖项获奖人,行使最终评选决定权。根据评选章程,评选委员会由最多不超过20名委员组成。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科技系统的信托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两人,分别由教育部系统的信托委员和补充契约所指明的国际学者信托委员担任。评选委员会秘书长由信托委员会任命、并征得捐款人代表同意的人选担任。
评选委员会委员由信托委员会任命。其聘任条件是,第一,要具备高尚道德情操,能够公正履行评选委员的职责;第二,要具备精深学术造诣,能够对其所属领域科技成就做出科学性和权威性结论;第三,要热心祖国科技奖励事业,愿意为之做出无私奉献;第四,评选委员会委员的结构配置,原则上每一领域有一名委员,国内评委和海外评委按照三比一的比例安排;第五,评选章程还规定了评选委员会委员的更新和替换制度,以保障评评选委员会的生机和活力。
八、评选委员会怎样开展评选工作?
每年,基金评选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一)提名。每年年初评选委员会向国内外2000多位提名人发去提名表,由其推荐获奖人选,并于3月31日前将提名表返回评选委员会。评选办公室将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整理、分组、印刷成册。
(二)初评。7月中旬评选委员会召开专业评审会,进行“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各奖项的初评,产生一定差额比例的候选人。根据评选章程,“科学与技术成就奖”候选人由评选委员会委员在初评基础上向评选委员会提名。评选委员会成立预审小组进行协调,产生“科学与技术成就奖”候选人,必要时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和听证。
(三)终评。9月中旬评选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终评。对候选人逐一评议,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获半数赞成票为获奖人。“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获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票为获奖人。
(四)授奖。每年10月份的适当时候,何梁何利基金举行颁奖大会,向获奖人颁奖。
九、怎样理解基金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
科学精神的精髓是求实、求是、求真。科技奖励评选工作必须坚持诚信为本,践行实事求是的方针。何梁何利基金从一开始就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保持良好的评选记录,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所谓公平,体现在所有被提名者,不论职务、职位、学衔、资历,也不论年龄、民族、性别,在评选章程确定的评选标准面前一律平等。所谓公正,是指评选工作严格按照章程确定的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进行,无论初评的专业评委,还是终评的评选委员会委员,有权做出独立判断,按一人一票的制度行使表决权,最终依据评委共同体的意志决定获奖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所谓公开,是指何梁何利基金评选章程、评选标准及其解释、评选委员会委员、逐年获奖人材料等,通过年报、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指导。自2006年起,评选委员会在部分省市和部门建立联络员,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何梁何利基金评选实践经验凝炼到一点,就是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是何梁何利基金的指导方针,是评选委员会的工作纪律,是基金的立业之本,权威之根,公信力之源泉,是一个具有国内和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大奖的生命线。今后,基金将一如既往恪守“三公”原则,本着对科学负责、对基金负责、对科技共同体负责的精神,做好评选工作,使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奖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十、何梁何利基金获奖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国家将实行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何梁何利基金作为我国规模大、权威性高、公信力强的社会力量奖励,在国内外影响和声誉与日俱增。
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奖人的权利是,享有何梁何利基金获奖人的荣誉权;有接受基金授予的奖金的权利,该奖金个人所有;有从第二年起成为基金提名人,向基金提出被提名人的权利。根据基金《信托契约》和评选章程,获奖人有义务在获得基金奖励后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科学与技术工作不少于三年。评选委员会衷心希望获奖科学家共同关心和支持基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为把何梁何利基金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奖励基金,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伟业做出更大贡献。